立 法 會 問 題 第 17 條( 書 面 答 覆 )
會 議 日 期 : 二 零 零 一 年 二 月 十 四 日
提 問 者 : 張 文 光 議 員
作 答 者 :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
問 題 :
鑒 於 最 近 一 位 家 長 拒 絕 讓 女 兒 接 受 學 校 教 育 , 而 自 行 在 家 進 行 教 育 的 事 件 ,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:
( 一 )政 府 有 否 政 策 、 指 引 或 標 準 , 容 許 家 長 不 把 子 女 送 往 學 校 而 把 他 們 留 在 家 裏 接 受 教 育 ; 若 有 , 詳 情 如 何 ; 若 否 , 原 因 為 何 ;
( 二 )過 去 5 年 , 當 局 處 理 了 多 少 宗 個 案 , 涉 及 家 長 選 擇 讓 其 子 女 留 在 家 裏 接 受 教 育 ; 在 該 等 個 案 中 , 家 長 的 態 度 、 子 女 的 學 習 情 況 、 教 育 署 的 處 理 程 序 , 以 及 給 予 該 等 家 庭 的 輔 導 和 支 援 行 動 為 何 ; 及
( 三 )當 局 會 否 檢 討 是 否 容 許 孩 童 在 家 接 受 教 育 的 政 策 ; 若 會 , 詳 情 如 何 ; 若 否 , 原 因 為 何 ?
答 覆 :
主 席 女 士 :
政 府 的 政 策 , 是 為 所 有 年 齡 介 乎 六 至 十 五 歲 的 兒 童 提 供 九 年 免 費 普 及 教 育 。 因 此 , 這 個 年 齡 組 別 的 兒 童 必 須 在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。 我 們 沒 有 計 劃 檢 討 或 更 改 這 項 政 策 。 鑑 於 本 港 目 前 的 社 會 經 濟 狀 況 , 我 們 深 信 , 兒 童 在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, 對 他 們 有 最 大 裨 益 。 學 校 可 以 為 兒 童 提 供 更 均 衡 和 有 系 統 的 正 規 課 程 和 課 外 活 動 , 讓 他 們 有 機 會 與 同 儕 和 師 長 互 相 切 磋 砥 礪 。 這 對 於 兒 童 在 德 、 智 、 體 、 羣 、 美 各 方 面 的 均 衡 發 展 , 至 為 重 要 。
若 家 長 沒 有 充 分 理 由 而 堅 拒 送 子 女 入 學 , 教 育 署 署 長 可 根 據 《 教 育 條 例 》 發 出 入 學 令 , 要 求 家 長 送 子 女 入 學 。 家 長 如 不 依 從 入 學 令 , 即 屬 違 法 。
教 育 署 獲 悉 家 長 不 讓 子 女 上 學 的 個 案 後 , 會 首 先 派 員 進 行 家 訪 , 了 解 情 況 。 此 外 , 教 育 署 會 安 排 督 學 探 訪 有 關 家 庭 , 以 了 解 兒 童 在 家 中 所 接 受 的 教 育 , 能 否 適 切 地 照 顧 其 教 育 需 要 。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亦 會 評 估 有 關 兒 童 的 心 理 發 展 有 否 受 到 影 響 。 如 有 需 要 , 教 育 署 會 提 供 輔 導 及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, 例 如 輔 導 教 學 服 務 。 如 家 長 沒 有 充 分 理 由 而 堅 持 不 讓 子 女 上 學 , 教 育 署 署 長 可 如 上 一 段 所 述 , 發 出 入 學 令 。
過 去 五 年 , 共 有 兩 宗 這 類 個 案 ( 包 括 本 問 題 所 指 的 個 案 ) 。 在 兩 宗 個 案 中 , 家 長 都 相 信 能 夠 在 家 中 為 子 女 提 供 更 好 的 教 育 。 教 育 署 已 根 據 上 文 所 述 的 既 定 程 序 , 跟 進 這 兩 宗 個 案 。 較 早 發 生 的 一 宗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學 童 經 教 育 署 介 入 後 , 將 會 在 短 期 內 返 回 學 校 上 課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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